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科学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充分发挥资助育人作用,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研究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动态管理原则,每学年开展一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按照学生本人自愿向学校提出申请,学院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认定并备案。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校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校学生工作处负责人任副组长,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成员,全面领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校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院级学生资助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管理相关人员担任成员,负责认定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 班级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成员由班主任、班委会、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条件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烈士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等。
(二)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四)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五)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六)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七)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三个档次。学生的家庭困难等级,作为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其它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评选的依据。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民政特困供养家庭学生;
4.孤儿学生;
5.事实无人抚养学生;
6.残疾人(父母均为三级及以上残疾的)家庭子女及残疾学生;
7.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及烈士子女(证书证明户口本);
8.国家和省(区)级建档特困职工家庭学生;
9.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发生重大变故或本人患重病的学生(重病标准参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单亲家庭(父母一方已去世)且缺少经济来源的学生;
2.残疾人(父母一方三级及以上残疾的)家庭子女;
3.父母患重病的学生(重病标准参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5.在校退役士兵学生。
(三)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认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家庭遭受临时变故的一般贫困家庭学生;
2.残疾人(父母一方四级及以下的)子女;
3.城镇家庭父母无固定收入的学生;
4.家庭经济收入低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及以上正处于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
5.学生本人提出的其他依据,经本人申请、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该生日常消费行为表现充分讨论认可的学生。
(四)除以上条款外,其他家庭突发变故,根据家庭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等级。
第十条 申请认定的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认定资格;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酌情取消其受助资格或降低其受助标准。
(一)购买高档电子产品、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物品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不相符的行为者;
(二)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者;
(三)有酗酒、赌博、打架等不良行为者;
(四)其他消费明显超出正常消费水平者;
(五)接受相关资助,未按要求参加义务服务者;
(六)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每学年9月开展,认定程序如下:
(一)宣传工作。各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公开认定程序和资助程序。
(二)学生自愿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并向所在班级递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三)班级评议。班主任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佐证材料,可采取家访、电话访谈、个别谈话、量化评估等方式进行全面的了解与核实,组织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公平、公正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并报所在学院复核。
(四)学院评审。各学院召开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认定工作小组会议,并严格复核各班级上报的评议结果和有关材料。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情况及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校学生工作处。
(五)学校审定。学生工作处审核各学院报送材料,确定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提交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六)公示。学校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七)建档。学生工作处建立当年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认定库,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认定结果作为确定资助对象的依据。
第五章 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要加强对申请认定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教育学生如实、准确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档案资料和数据信息库,随时关注、掌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情况。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规定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四条 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情况认定申请中主要认定因素不可改变者,认定结果的有效时限可延至其毕业离校;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情况认定申请中主要认定因素可变者,认定结果只在当年度有效,下一年度仍须按照要求提交申请再次认定。
第十五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一经核实,取消该生在校期间的受助资格,追缴已资助的各类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诚信记录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学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透明,确保认定公正,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学生申请学校相关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